市民馬女士在市區某商家充值1萬元,每次消費后從會員卡中扣除。馬女士不小心丟失了會員卡,余額近5000元,于是去店里要求補辦會員卡,店里說會員卡丟失了,不能補辦,繼續享受服務。馬女士咨詢了我們的律師團。店里的主張合法合理嗎?
讓我們聽聽律師說:會員卡實際上是一張消費卡,是消費者和經營者之間的服務合同,卡中余額的所有權仍然屬于消費者。消費者仍有權要求企業履行合同,并繼續享受服務。
根據《合同法》第九十一條的規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終止合同的權利和義務:(1)債務已按約定履行;(2)終止合同;(3)債務相互抵銷;(4)債務人依法提取標的物;(5)債權人免除債務;(6)債權債務屬于一人;(7)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。第九十四條規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:(1)因不可抗力無法達到合同目的;(2)在履行期屆滿前,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表示不履行主要債務;(3)當事人延遲履行主要債務,催告后,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;(4)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,不能達到合同目的;(5)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。
在這種情況下,馬女士不屬于法律規定的法定合同終止和合同終止。因此,馬女士可以繼續享受服務,如果經營者拒絕履行,則需要退還馬女士的相應差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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